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国际大酒店大堂,准备与同事办理入住手续。该酒店大堂入口处安装有一组大型双开自动感应玻璃门。当日14时30分许,张某步入自动门感应区域,因门体感应灵敏度异常且防夹功能失效,门扇在闭合过程中突然加速,导致张某头部、肩部及手臂被夹击。张某当场倒地,意识短暂模糊,被酒店安保人员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左侧颅骨骨折、左肩关节脱位伴软组织挫裂伤,遂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张某因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张某与酒店方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张某申请对涉案自动门进行安全技术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指出,该自动门防夹保护装置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酒店方认可鉴定结论,但主张已尽基本提示义务,请求减轻责任。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意见书及现场监控录像,认定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大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确保自动门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时未加注意,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酒店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某国际大酒店赔偿张某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案发时适用,现归入民法典)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通过司法鉴定认定设施不合格,强化了经营者对设施日常维护与合规检测的责任,警示酒店等公共场所需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