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立即启动急救预案,在准备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过程中,医护人员在转运患者至导管室途中,因操作不规范,错误使用了型号不符的血管扩张球囊导管。该器械在血管内无法正常扩张,导致张某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夹层破裂,引发急性心力衰竭及心源性休克。尽管医院紧急抢救,张某仍遗留严重的心功能不全,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张某家属与医院就是否存在器械使用过错产生争议,经当地医调委行政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医院虽提交手术记录试图证明操作合规,但器械使用记录与实际操作视频存在矛盾,且未严格履行术前器械核对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途中使用医疗器械时,未严格核对器械型号,存在明显的器械使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急救途中情况紧急,医院虽有过错但已尽到部分抢救义务,酌情减轻其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及医院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及当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医疗器械使用规范的法律边界,强调医疗机构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须履行严密的器械核对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使用器械可直接推定过错,有助于倒逼医院提升急救流程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保障老年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