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岁患儿张某因持续发热伴皮疹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病毒性感冒,开具退烧药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张某病情加重出现高热惊厥,家属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确诊为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虽经治疗存活但遗留轻微神经系统后遗症。经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漏诊导致延误治疗,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立案后,双方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参与度为20%。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断证明、病历记录及鉴定意见,确认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直接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000元,后续治疗费预估2000元,合计10000元。依据责任比例,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门诊误诊引发的医疗损害,明确了轻微因果关系下的责任比例划分。对于诊断过错导致延误治疗但损害后果有限的案件,通过细化后续治疗费与直接费用的计算,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首诊流程、降低低风险误诊风险提供了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