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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肢残疾的张某乘坐轮椅前往某商场购物。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踏板突然故障急停,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导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时,一名穿黑衣男子(身份不明)在扶梯口奔跑经过,虽未直接撞击张某,但其快速移动导致张某轮椅晃动加剧。张某当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张某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责令商场整改。张某提交现场监控视频、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主张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人行为加剧损害,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商场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商场日常巡检记录及张某残疾状况,认定商场扶梯维护存在瑕疵,且未对残疾人设置必要协助措施,存在主要过错;第三人行为有一定诱因但非直接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无法找到,由商场先行承担相应份额或商场因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此处依题意侧重经营者补充责任逻辑,判决商场在第三人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或直接按过错比例判决商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第三人未查明具体身份,商场作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侵权与管理人过失竞合时,细化了补充责任的适用场景,强调经营者需通过完善设施、加强巡查履行法定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