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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日,某机场举办“航空科普亲子日”群众性活动。10岁未成年人赵某在家长未全程贴身看护下,擅自进入机场内部非公共区域,触碰一台未设置物理隔离且警示标志模糊的工业高压清洗设备。该设备突发爆炸,导致赵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爆炸系设备老化及违规操作所致。事发区域虽设有“禁止入内”标识,但被绿植遮挡,且未设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的硬质隔离屏障。赵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爆炸原因及设备安全隐患。双方就是警示标志是否充分、监护人过错程度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目击者证实赵某脱离监护视线)及设备维护记录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机场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赵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机场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自担30%。核定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总额为95万元。判决某机场赔偿赵某家属6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1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对未成年人安全的特殊保护义务,警示标志需具备实质有效性。同时厘清了监护人职责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对同类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