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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牙齿松动前往某口腔诊所就诊,由执业医师李某实施拔牙手术。术后张某出现持续剧烈疼痛及面部肿胀,经其他医院诊断为干槽症伴局部感染。张某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主张诊所存在操作不规范导致其伤残。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在术中未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感染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张某恢复情况良好,未构成人体伤残等级,仅认定轻微功能障碍。张某主张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经核算总计8000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争议较大。法院依职权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医务人员存在治疗过错,但未达到伤残等级。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其关于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对张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仅就是否存在过错导致的直接损失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口腔诊所的医务人员李某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未认定伤残,张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缺乏依据。综合考量张某的后续治疗需求,酌定赔偿后续治疗费8000元。该金额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合理赔偿的精神,且落在1万元以下范围内。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构成伤残等级的医疗损害中,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司法鉴定意见在过错认定中的关键作用,提示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即便未致残,因过错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仍需依法承担,体现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细化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