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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高铁站候车大厅购票进站。该区域人流密集,一名陌生男子突然持械对张某实施暴力袭击。现场安保人员李某在处置过程中,未设置警戒区,未及时疏散围观群众,且使用警械不当,导致张某在躲避和反抗中遭受严重颅脑损伤。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其死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伴多器官功能衰竭。事后,张某家属向铁路公安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安保人员失职责任。经查,事发区域虽设有“注意安全”警示牌,但针对突发暴力事件的应急疏散指引标识缺失,警示标志不充分,未能有效提示旅客避险。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安保人员处置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安保人员处置不当虽非直接致死原因,但扩大了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录像、投诉举报记录及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认定某地铁运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 某地铁运营公司因安保处置不当及警示标志不充分,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20%。经核算,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某地铁运营公司需赔偿其中20%即24,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突发暴力事件时,安保人员处置行为及警示标志充分性对责任认定的影响。即使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