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的“某超市”购物。该超市内部设有免费体验区,放置有若干健身器材。张某在体验一台跑步机时,因未系安全带且机器突然启动,导致其摔倒。事故发生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地面残留的水渍,且未对健身器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张某摔倒后感到剧烈疼痛,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张某随后拍摄了现场照片,包括湿滑的地面和缺失的警示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超市辩称张某自身操作不当,且跑步机为第三方提供,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确认地面湿滑及警示缺失事实。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的规定,认定超市作为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健身器材时未加注意,亦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存在轻微过错,可适当减轻超市责任。鉴于张某未构成伤残,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最终判决某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在涉及第三方提供的设施时,经营者仍需承担最终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细化了过错责任划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