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产检。医院产科医生李某在接诊时,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对张某持续加重的腹痛症状未予足够重视,延误了胎盘早剥的确诊时间,未及时建议终止妊娠。直至张某出现休克症状,医院才紧急实施剖宫产手术。因病情延误,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后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遗留严重智力及运动障碍。经司法鉴定,医院在产检及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延误诊治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20万元。医院需向张某及患儿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84万元。其中后续治疗费经评估确认为8.5万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在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等情形下,强化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为同类产科延误诊治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