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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酒店及李某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张某前往某酒店大堂观看“五一”促销路演活动。现场人流密集,第三人李某为抢拍舞台特写,违规跨越隔离带并快速奔跑。张某在避让时因地面湿滑且自身未注意脚下安全,不慎摔倒。经送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酒店在活动区域地面清洁不及时、警示标识不足,存在安全管理瑕疵;李某违规闯入活动核心区,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张某亦因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与李某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分担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医院病历资料及现场监控,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组织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酒店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张某自身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某酒店承担2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最终判决李某及某酒店共同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群众性活动中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依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需对潜在风险采取合理措施。判决体现了过错相抵原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平衡各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