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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孕期并发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安排其进行常规血液检查以评估凝血功能。在等待检查结果期间,张某出现轻微出血症状,但主治医师未及时向其告知检查结果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影像学检查以排查内脏器官损伤。张某因未获充分告知,误以为病情平稳,自行离院。次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再次入院,确诊为脾脏破裂伴腹腔内大出血,遂行脾脏切除手术。术后,张某因身体虚弱无法工作,且面临长期康复需求。张某认为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器官不可逆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张某出现异常症状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与张某脾脏切除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因无固定收入证明,金额暂无法确定。二审中,张某补充提交了部分劳务合同及银行流水,但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采信,确定医院承担60%的主要责任。关于误工费,因张某未能提供确切收入证明,金额未确定,法院酌情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住院天数及康复期,酌定支持部分误工费。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孕妇等特殊群体诊疗中,告知义务不仅是程序要求,更关乎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即使检查结果未出,医生也需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同时,确立了在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时,法院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