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发热伴皮疹,由其父母送至某诊所急诊就诊。接诊医生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检查,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输液。次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高热惊厥,家属紧急转至市儿童医院,确诊为败血症合并化脓性脑膜炎。经抢救,患儿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发育迟缓、癫痫持续状态等严重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某诊所存在诊断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70%。患儿后续治疗、康复费用及护理支出巨大,累计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95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患儿父母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违反急诊诊疗规范,漏诊败血症前兆,延误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审理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重点就是过错参与度、后续康复费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调解。双方就是否认可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比例产生分歧,最终在法官释明下,双方同意以鉴定意见确定的70%作为责任分担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确定参与度为70%,且考虑到患儿病情特殊性,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患儿各项损失总计95万元,判决某诊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基层诊所急诊诊疗规范缺失的法律风险。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结合民法典关于告知义务与诊疗规范的规定,精准划分赔偿责任,对规范基层医疗机构急诊接诊流程、保障新生儿医疗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