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酒店及李某公共场所设施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酒店及李某公共场所设施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前往某市某度假酒店就餐。该酒店餐厅位于二楼,需通过一部供客人使用的客梯到达。当日电梯内无工作人员,张某按下上行按钮后,电梯门虽已闭合但轿厢未启动,随即突然发生剧烈晃动并急速下行约半米后急停。张某因重心不稳摔倒,导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送医诊断为重伤,需长期卧床休养。事故发生后,酒店方立即报警并联系维保单位。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设施检测报告》,确认事故原因为电梯控制系统主板故障导致的安全保护机制失效,属设备自身质量问题,非人为破坏或违规操作。张某与酒店方就是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庭审中,张某主张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酒店辩称电梯由第三方维保公司维护,且事故直接原因为设备故障,应由生产者或维保方承担责任。法院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电梯故障系设备本身缺陷所致,若张某后续向维保方或生产者追偿,酒店可主张相应权利,但在本案直接侵权关系中,酒店对张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酒店承担80%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责任。判令某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或设备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事故直接源于设备故障,经营者仍需先行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为后续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