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孕期不适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理疗科就诊。主治医师李某建议其进行低频电疗缓解腰背痛。治疗期间,李某未严格评估赵某孕周,操作参数设置过高,且未监测胎心。赵某治疗后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被紧急转入产科,确诊为胎盘早剥。因病情延误处理,胎儿被迫引产,赵某产后出现严重子宫收缩乏力导致大出血,经抢救虽保命但遗留重度贫血及子宫切除后遗症,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主张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导致其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损害,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对孕妇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胎儿死亡及自身八级伤残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赵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医院认可鉴定结论但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因赵某伤残等级已定但具体收入状况证据不足,法院决定金额暂不最终确定具体数值,先就其他明确费用进行判决。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残疾赔偿金部分待补充证据后另行计算或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在接受康复理疗等特殊医疗服务时,医务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鉴定意见采信后,对于残疾赔偿金等需结合具体收入证据确定的项目,司法实践中可采取暂不确定金额或分步判决的方式,既保障受害人权益,又体现裁判的严谨性,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