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乐园管理人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乐园管理人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欢乐天地”游乐园游玩。该游乐园为吸引客流,在连接主游乐区与休息区的通道处设置了一组带有弧形设计的台阶。当日午后,张某沿该台阶下行时,因台阶表面湿滑且未铺设防滑垫,加之台阶转角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扶手,导致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张某头部重重撞击台阶边缘,当场昏迷,被周围游客及工作人员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遭受重度颅脑损伤,伴有颅内出血及脑挫裂伤,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轻度认知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发现该游乐园未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规定,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乐园的管理义务履行情况。经现场勘验,确认台阶存在设计缺陷且无警示标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并核定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市场监管局的处理决定书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台阶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游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设施维护及安全警示方面的具体义务边界。通过司法裁判强化经营者对硬件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责任,警示娱乐场所需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