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重度黄疸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该院口腔科医师在未取得新生儿诊疗资质情况下,违规对张某实施口腔内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张某出现严重面部间隙感染及败血症,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左侧面神经麻痹及面部软组织缺损,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患儿父母张某、李某(化名)诉至法院,主张医院存在严重诊疗过错。医院辩称手术符合常规,但庭审中未能提供完整的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及术前讨论病历,导致关键诊疗过程无法还原。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书写与保管的规定,隐匿部分病历资料,且新生儿口腔操作超出其诊疗范围,存在明显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80%。二审中,鉴于医院拒不提供完整病历,法院依据举证责任规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维持鉴定意见中的责任比例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当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病历资料缺失时的举证不利后果,强化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适用。同时,界定了口腔医师对新生儿实施高风险操作的资质边界,对规范跨科室、超范围诊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