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预兆。次日凌晨,张某因胎动异常入院,值班医生李某未立即采取剖宫产措施,而是建议继续观察。数小时后,张某突发羊水栓塞伴大出血,医院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至具备抢救条件的上级医院途中,因救护车配备急救设备不全且车速过快导致颠簸,致使张某发生严重失血性休克,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张某虽保命,但造成子宫切除,并遗留永久性肾功能损害。张某主张医院在产检疏忽、延误分娩时机、急救转运不当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遭受严重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张某申请,由某省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组认为,医院在产前监测、分娩决策及急救转运过程中均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器官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产妇因素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情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因张某后续肾脏替代治疗费用尚未发生且具体数额未确定,法院判决医院先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已发生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在紧急情况下,若因设备或操作不当加重损害,仍需承担责任。同时,确立了在后续治疗费未确定时,对已发生费用先行判决、后续费用另诉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与严谨性,对产科急救规范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