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持续发热、腹痛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完善术前必要检查、未评估感染风险的情况下,贸然对陈某实施经皮肝穿刺活检术。术后陈某出现高热、寒战,诊断为急性化脓性胆管炎伴败血症。经紧急抢救虽控制病情,但导致陈某多器官功能受损,遗留重度残疾。出院后,陈某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导致其感染及严重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实施侵入性操作前,未进行严密的感染筛查和严密的术前评估,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术后严重感染、残疾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陈某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鉴定机构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三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医院赔偿陈某7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区间范围内,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实施高风险检查检验前的审慎评估义务。通过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比例,为同类因检查不当引发严重感染的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化了医疗机构合规诊疗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