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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闷、大汗淋漓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立即进行心电图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常规止痛药,延误了急性心肌梗死的黄金救治时间。半小时后,张某病情恶化出现昏迷,医院才启动急救程序并转入ICU。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自身高龄基础疾病为主要原因,但医院在急诊处置中存在严重过错,未严格履行急诊诊疗规范,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抢救时机,该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违反急诊诊疗规范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0%-50%。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已尽合理诊疗义务、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疾病导致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总额为180,000元,医院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2,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边界。即使患者自身疾病严重,若医务人员因处置不及时、违反诊疗规范导致错失抢救时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中的参与度比例是确定赔偿份额的关键依据,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