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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胎动异常至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生在未进行必要的宫内感染筛查的情况下,直接建议其进行侵入性羊膜腔穿刺术。术后张某出现高热、寒战,经诊断为绒毛膜羊膜炎及败血症。医院在转运张某至上级医院急救途中,因未提供有效的抗感染支持,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不得不进行引产。张某产后出现严重并发症,产生大量医疗费。经核算,张某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4.2万元,其中误工费部分有完整用药清单佐证其停工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检查检验不当引发感染争议较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术前未完善感染指标评估,违反诊疗规范,与张某术后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详细的用药清单及误工证明,鉴定机构结合用药清单确认了误工期间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身承担次要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证据,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1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在侵入性检查前,医疗机构负有严密的感染筛查义务。即使在急救途中,医疗机构仍应尽到严密的注意义务。本案对“检查检验不当”导致感染后果的责任认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强调了病历资料如用药清单在误工损失认定中的关键证据作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