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地铁运营公司电梯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星光”娱乐广场游玩。该广场位于某地铁站A口直通地下二层。下午14时30分许,张某独自乘坐连接地铁站与娱乐广场的自动扶梯上行。当电梯运行至二层与三层之间的过渡段时,因电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卡顿并急停,张某未能站稳,从梯级跌落至下层梯级,导致身体多处擦伤及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张某家属查阅该娱乐广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公示栏,发现该场所近期因消防通道堵塞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且电梯维保记录显示该设备存在多次报修未彻底解决的投诉记录。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及护理期需酌情认定。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电梯设施维护单位“某电梯维保有限公司”的维保记录及娱乐广场管理方的安全管理义务。经查,维保记录显示该电梯在事故发生前一周已有异响投诉,但维保单位未进行彻底检修,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娱乐广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严加看管未成年人的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设施维护单位未履行法定维保义务,导致电梯故障引发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娱乐广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电梯维保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娱乐广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且事故造成一定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梯事故中设施维护单位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分担规则。在涉及未成年人受害场景下,即便受害人存在一定疏忽,维护单位未尽专业维保义务仍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强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必要性,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