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发热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值班医生李某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在未进行必要病原学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处方。期间,医院护士赵某在配药时未核对患者过敏史,导致张某输入含有致敏成分的药物。次日,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过错,且用药环节违反操作规程,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张某需长期康复,后续治疗费用具体金额尚未确定,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由法院根据评估酌情判定。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诊断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鉴定意见明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患者自身无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对于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告知张某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新生儿医疗中误诊与药物损害交织的复杂情形。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断过错与用药违规的因果关系,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原则,强化了医疗机构的合规义务,对规范新生儿诊疗流程、保障患儿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