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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张某(化名)因早产伴呼吸窘迫,由家属送至某诊所就诊。该诊所无新生儿重症救治资质,仍决定实施气管插管术。术中,诊所医生在未配备专业麻醉医师情况下,由执业医师李某直接进行麻醉给药,因剂量计算错误导致张某出现严重缺氧及心跳骤停。抢救无效后,张某被转至上级医院,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家属因索赔未果,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张某主张诊所存在严重麻醉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超范围执业,且在麻醉处置中违反诊疗规范,用药剂量与新生儿体重不符,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诊所认可部分事实但主张已尽告知义务,辩称损害后果主要由早产原发病导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麻醉处置不当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某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超范围执业且麻醉处置不当的法律后果,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特殊人群诊疗中的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类似医疗损害纠纷中责任比例的认定提供了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