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轨道交通集团及某安保服务公司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系下肢残疾人,使用轮椅出行)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内的“星耀”电玩娱乐场所游玩。该场所由某市轨道交通集团(以下简称轨道集团)所有,日常运营委托给某安保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安保公司)管理。当晚20时30分许,赵某乘坐轮椅经过娱乐区与候车大厅连接处的自动扶梯旁时,地面突然发生剧烈爆炸,系安保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在附近存放并充电的电动清洁设备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爆炸导致赵某当场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现场照片显示,事发区域未设置任何防爆警示标志,且无障碍通道被杂物堵塞,未体现对残疾人出行的充分安全保障。赵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爆炸原因及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爆炸系电池违规充电引发,且赵某因吸入有毒气体及冲击波致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法院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设施维护记录,认定轨道集团与安保公司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对残疾人特殊需求保障不足,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轨道集团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安保公司作为受托运营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残疾人,家属已尽基本看护义务,减轻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判决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不仅关乎一般公众,更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安全。判决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对规范设施维护单位履职、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