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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康复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陈某在某市康复中心进行产后康复理疗。理疗师赵某在操作时未评估陈某身体状况,使用高强度电刺激仪。陈某突发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中心误判为普通宫缩,未及时启动急救程序,延误送医。在紧急送往某医院途中,陈某因胎盘早剥导致大出血、休克,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被迫行子宫切除术,并造成胎儿死亡。经鉴定,康复中心存在治疗过错,与陈某病情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陈某主张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康复中心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义务的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过错参与度。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康复中心因治疗过错导致陈某病情延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康复中心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孕妇等特殊人群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急救响应机制的重要性。对于延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即使非直接致死,亦需承担高比例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诊疗规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