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在新生儿护理过程中存在明显护理不当,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导致张某发生严重院内感染。出院后,张某因感染引发败血症,在转院急救途中因病情恶化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医院护理记录不完整,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严密的观察与护理义务,护理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长为治疗感染支付了大量后续治疗费用,并遭受巨大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护理过错。医院辩称急救途中病情突变属不可抗力,但未能提供完整护理记录佐证。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护理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结合鉴定意见,确认医院护理过错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护理记录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护理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记录义务的法律责任,对规范临床护理行为、保障新生儿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