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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室内游乐场游玩。在“激流勇进”项目排队区,张某因排队秩序混乱与一名成年游客发生轻微推搡。现场安保人员李某(化名)在处置过程中,未遵循《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文明执勤的规定,在对方游客已停止动作的情况下,对张某实施推搡并强行按压头部,导致张某头部撞击地面硬质设施。张某当即昏迷,经送医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及颅内出血,需立即进行开颅手术。事故发生后,张某家长多次向乐园客服投诉,要求调取监控并追究安保责任,但乐园方初期推诿,称系游客互殴,安保已尽劝阻义务。张某伤情稳定后遗留轻度认知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但具体残疾赔偿金因后续康复费用尚未最终结算,暂按标准计算为未确定状态,需结合后续治疗情况最终核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录像,认定安保人员李某存在过度使用武力行为,且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乐园方主张第三人侵权,但因安保人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处置不当直接导致损害扩大,法院认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某游客承担20%的次要责任;2. 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暂按标准计算,后续据实结算)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3.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安保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责任。安保人员处置不当致人损害,经营者不能简单以第三人侵权免责,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强化了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的安全保护机制。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