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乐园运营方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乐园运营方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极速飞车”项目排队区,张某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路况,与正在正常排队等候的李某发生碰撞。张某重心不稳摔倒,导致右腿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制止并拍照固定证据,并协助张某就医。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张某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2万元。张某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与游乐园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划分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右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认定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李某无过错,游乐园在人流疏导方面存在轻微瑕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行为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某游乐园虽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但在高峰期人流管控上存在不足,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张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某游乐园承担20%的责任。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含护理费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第三人无过错且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仅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权益,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