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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出现呼吸急促症状,其家属将其送至位于某市某区的“康安诊所”就诊。该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人员李某亦无医师执业资格。李某在未进行必要的新生儿全面检查情况下,仅凭经验给予静脉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张某突发严重过敏反应及呼吸衰竭,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氧导致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诊断为重度脑瘫,需长期康复训练。经某市医学会鉴定,康安诊所非法行医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张某为一级伤残,大部分生活依赖护理。针对非法行医行为,医学会鉴定意见被法庭重点审查,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康安诊所及其工作人员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法庭重点审理了非法行医的违法性认定、因果关系关联性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安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其诊疗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一级伤残且需长期后续治疗,结合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康安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情形下医疗机构的严格责任,强调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在非法行医语境下的缺失即构成重大过错。同时,确立了在非法行医导致新生儿严重损害案件中,对后续治疗费的合理预估与支持标准,对规范基层医疗市场、保护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