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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张某在某游乐园参与“激流勇进”项目。游玩结束后,张某沿指定通道撤离,因通道旁护栏存在明显锈蚀断裂缺陷,张某在正常行走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现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游客靠近危险区域,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事后向文旅局投诉,并提交现场照片作为证据,主张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园辩称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应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颅脑损伤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安保人员履职记录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游乐园设施维护不当及安保疏于管理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游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无过错,故责任比例为100%。判令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要求。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维护义务。即使受害人无过错,若经营者因设施缺陷导致伤害,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活动参与者,经营者必须确保护栏等防护设施完好,安保人员需履行实时巡查职责,否则将面临全额赔偿风险。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