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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赵某入住某酒店,夜间前往酒店二楼餐厅就餐。在通过连接一楼大厅与二楼的旋转楼梯时,因楼梯转角处地面湿滑且未设置防滑垫,赵某不慎踩空摔倒。现场照片显示,该处虽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位置隐蔽且被绿植遮挡,警示效果不足。赵某摔倒后感到右膝剧烈疼痛,经某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治疗期间,赵某因行动不便产生误工损失。后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但需定期复查。赵某与酒店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酒店方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充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行走未注意脚下安全,亦存在一定自身过错。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现场照片证据,确认警示标志位置不当,同时结合受害人行为,对责任分担进行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事实认定部分,调整责任比例为酒店承担60%,赵某承担40%。判令某酒店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警示标志需具备“显著、清晰、有效”的标准,隐蔽或无效的警示不能免除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轻微过错时,合理划分双方责任比例,对平衡经营者管理成本与公众安全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