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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某景区游乐园游玩。在体验“激流勇进”项目时,张某因未严格遵循工作人员指引,在船体停靠未完全平稳时试图提前起身整理衣物,导致身体失衡摔倒。事故造成张某右膝部软组织损伤。现场照片显示,该区域地面设有防滑垫,但警示标志位于游客排队区入口,距离实际摔倒点较远,且部分被植被遮挡。张某随后前往某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费用。张某主张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景区辩称已设置警示,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就是否存在经营者管理瑕疵及张某过错程度产生争议,赔偿金额因张某误工费具体数额未确定,暂无法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后遗症。庭审中,双方就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景区虽设置警示,但标志位置不明显,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未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即时指令,自身过错较大。综合考量,判定景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暂不支持误工费,判令景区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警示标志需具备显著性和即时提示性。同时强调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有助于平衡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风险管理意识,对同类游乐设施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