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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系下肢残疾人,使用轮椅出行)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场购物。下午14时30分许,张某乘坐无障碍电梯到达二楼餐饮区。此时,商场安保人员李某正在现场巡逻,发现电梯出口处天花板装饰板松动,但未加警示或立即处置。张某驾驶轮椅经过时,装饰板突然脱落,砸中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迷,经路人呼叫120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张某为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保人员存在疏忽,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装饰板脱落与张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查明,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安保人员李某未履行巡查和警示职责,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为残疾人,商场对其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商场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某商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设施缺陷致人伤亡,安保人员失职亦构成管理过错。判决强化了经营者的风险防控意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