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孕期不适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未充分告知其需进行特定传染病筛查的重要性,亦未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解释药物潜在风险。张某在诊所接受注射治疗后,因未及时发现并阻断感染源,导致严重宫内感染。尽管后续转至三甲医院抢救,仍因感染引发多器官衰竭,最终导致胎儿死亡及张某重度伤残。经司法鉴定,某诊所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张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诊所违反告知义务,过错参与度为60%。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各项损失明细,重点审核了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80万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108万元,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孕产妇诊疗中告知义务的边界,强调即使无直接诊疗过错,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或延误治疗,亦需承担侵权责任。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