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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陈某因突发昏迷被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立即启动急救程序。在等待救护车转运至上级医院行介入手术期间,陈某处于急救途中。随车护士赵某在护理过程中,未严格核对医嘱,擅自调整静脉泵入药物剂量,导致陈某出现严重心律失常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日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急救途中护理存在重大过错,且药物损害直接导致病情恶化,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救护理中违反诊疗规范,护理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生前为自由职业者,家属主张其生前有稳定收入,因处理丧事产生误工费及高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护理过错参与度为60%-80%。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科学客观,予以采信。同时,二审结合陈某生前收入证明,重新核定误工费及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对陈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380,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护理行为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医疗机构在转运过程中的持续护理责任。同时,确立了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采信后,结合受害人职业特征精准计算误工费及死亡赔偿金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急救护理过错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