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张某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悦动”健身中心锻炼。该中心入口处安装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张某因腿脚不便,行动缓慢,在通过旋转门时,门扇突然加速闭合,导致其右臂被夹在门缝中。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旋转门传感器灵敏度正常,但入口右侧地面未设置任何防滑警示标识,且门体运行声音较大,未发出明显提示音。张某当即感到剧烈疼痛,经送医诊断为右臂软组织挫裂伤及轻度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确认自动门运行轨迹正常,但发现入口区域警示标志缺失。双方就是否构成“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共场所自动门安全管理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在设施维护及风险提示方面存在瑕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虽自动门本身无质量问题,但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充分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协助或提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亦有一定过失。综合考量,判定某健身中心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判决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认定。对于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判决结果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