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陈某因胎动异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住院观察。主治医师在接诊时未对陈某进行严密的胎心监护,亦未结合其高龄产妇背景进行针对性排查,导致漏诊胎儿宫内窘迫。住院期间,陈某病情恶化,最终经紧急剖宫产娩出死婴。经后续检查,陈某因宫内缺氧导致产后大出血,引发重度失血性休克,造成子宫切除等严重器官损害。陈某出院后,因身体恢复缓慢及精神遭受巨大打击,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长期休养无法工作,产生误工损失。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法院主持行政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诊胎儿窘迫,存在明显诊断过错,该过错与陈某胎儿死亡及自身器官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陈某自身高龄因素,鉴定机构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其中误工费经核定为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标准。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孕产妇诊疗中的注意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有过错。本案明确了漏诊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承担,对规范产科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孕产妇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