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呼吸困难由家属送至某市急救中心。急救医生李某在转运途中为张某实施气管插管术,因操作手法不当,导致张某食管穿孔并引发纵隔感染。张某随后被转入某医院救治,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食管狭窄、吞咽困难等严重器官损害,需长期依赖鼻饲管进食。经医疗损害鉴定,张某的损害后果与急救中心在急救途中器械使用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张某年事已高且后续治疗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具体后续治疗费用暂无法精确计算,双方就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市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存在器械使用过错,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80%。审理期间,双方曾尝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但因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急救中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比例,酌定急救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本次判决先就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确定费用,判令某市急救中心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因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患者器官损害的责任认定标准。在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的特殊情况下,法院通过部分判决与保留诉权的方式,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司法效率,体现了对老年患者特殊群体的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