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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儿童攀爬区与休息区连接处,地面铺设有一块约5厘米高的金属压条,用于固定装饰性草坪。该区域虽设有“小心台阶”的黄色警示牌,但警示牌高度较低且被部分植被遮挡。张某在奔跑过程中,因未注意脚下压条绊倒,面部及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急诊,经诊断为脑震荡伴轻微颅内出血,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某游乐园辩称已设置警示标志,且张某作为未成年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家属认为游乐园未设置足够高度的护栏或更明显的警示,存在安全管理疏漏,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情与绊倒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安保人员巡视情况,认定游乐园虽设警示但不够显著,且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奔跑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游乐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警示标志时的“充分性”标准,即警示需清晰、显著且易于识别。同时,厘清了未成年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担,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