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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15日下午,72岁的张某在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内游泳。期间,第三人李某因琐事与另一泳客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下挥拳殴打对方。游泳馆安保人员赵某在处置过程中,未采取隔离、警告等适度措施,而是直接对李某实施暴力压制,导致李某挣脱后误伤正在附近水域的张某。张某头部及胸部遭受重击,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及脾脏破裂。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后,游泳馆被质疑其安保设施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要求,且现场缺乏有效监控。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游泳馆承担补充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八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不合格争议较大,但无确凿证据证明设施缺陷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证人证言证实安保人员赵某存在过度使用武力行为。法院认定李某为直接侵权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第三人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2. 某游泳馆因安保处置不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126,000元;3.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突发暴力事件时,安保人员处置行为的合理性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若经营者安保措施不当(如过度暴力)导致损害扩大或波及无辜,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强调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中的适用场景,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