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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接诊医师在未进行血常规、淀粉酶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随即开具含有高剂量非甾体抗炎药复方制剂静脉滴注。输液约20分钟后,张某出现呼吸困难、意识模糊,诊所医护人员处置不当,未及时停药及采取急救措施,遂转送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张某被诊断为药物过敏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及护理费用,经司法鉴定,某康安诊所的用药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70%-80%。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存在用药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当地生活水平,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逐项核算,并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康安诊所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比例,酌定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康安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反映了基层诊所违规用药的法律风险。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参与度,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