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陈某因胎动异常由家属送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初步判断为普通宫内窘迫,建议住院观察。次日凌晨,患儿出现呼吸衰竭征象,医院未及时启动急救预案,延误了转诊至上级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最佳时机。在紧急转运途中,患儿因缺氧时间过长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2022年5月12日,患儿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确认,患儿系因宫内窘迫引发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延误诊断及处置不当的过错,导致患儿错失最佳救治机会,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诊新生儿时,病历资料记录不全,对胎心监护异常重视不足,未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医院在发现病情恶化后,急救措施滞后,延误了转院治疗的关键时间,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双方曾尝试通过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最终由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患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核定总损失为120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家属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诊诊疗中病历规范与急救时效性的法律边界。通过司法鉴定厘清延误诊断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类似医疗损害案件中过错认定与责任比例划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急危重症救治中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