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诊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之子小张(化名)出生后因出现呼吸困难,被送入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患儿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伴感染。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生儿重症监护规范,对患儿生命体征监测不及时,且在转运途中急救设备准备不足,导致患儿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小张于次日死亡。经尸检,小张死因为重症肺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张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在新生儿感染诊疗中,存在监测疏漏、急救转运不规范等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医院认可鉴定结论但主张已尽基本救治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承担70%的责任。鉴于患儿死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重症诊疗中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标准,特别是急救转运环节的规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为同类新生儿感染致死案件的责任分担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高风险诊疗中的程序合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