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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1日,某超市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店内人流激增。受害人张某系下肢残疾人士,推着轮椅在狭窄通道内缓慢通行。因超市未设置足够的引导标识且未及时疏导拥堵,导致通道发生严重拥挤和踩踏。张某在混乱中摔倒,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张某持有当日消费凭证,证明其在该超市消费。事发后,超市虽协助送医,但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骨折与踩踏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超市客流高峰期的管理记录以及张某的消费凭证,重点审查了超市在特种设备(如自动扶梯)使用管理及人流疏导方面的合规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促销活动时未预见人流风险,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疏导人员,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残疾人,自身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但亦有一定协助义务,酌情减轻超市部分责任。最终认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突发拥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要求。通过量化赔偿金额,强化了经营者在大型促销活动中的风险管理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