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健身中心进行康复训练。该中心二楼设有高空漫步机,属特种设备。张某在使用设备时,因设备连接处护栏存在严重锈蚀断裂缺陷,导致其从约1.5米高处坠落。现场虽设有“小心跌落”警示牌,但字迹模糊且位置隐蔽,未能起到充分警示作用。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张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多发性骨折致死。事发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健身中心未对特种设备履行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张某家属与健身中心就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健身器材质量进行鉴定,确认护栏断裂系长期未维护所致。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产生争议,经查无第三人介入,系设施自身缺陷导致。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警示标志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健身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年事已高,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身对风险有一定认知,但鉴于设施缺陷为主要原因,最终判定健身中心承担90%责任,张某自担10%责任。依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赔偿总额约为1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特别是警示标志需具备实质有效性。对于因设施缺陷导致的老年人伤亡案件,细化了经营者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认定逻辑,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