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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社区诊所进行产检及待产。该诊所医务人员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产科操作规范,在张某出现胎心异常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亦未建议其转诊至上级医院,而是盲目等待。次日凌晨,张某因胎儿宫内窘迫导致重度窒息,经抢救虽保住性命,但新生儿确诊为重度脑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因长期护理及康复支出巨大,且因照顾患儿无法正常工作,遭受严重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随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医务人员李某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其过错与新生儿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诊所过错程度较大,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及新生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人民币1,0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在产科诊疗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胎心监护异常时的紧急处置规范。通过严密的鉴定与严密的法律适用,保障了严重医疗损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