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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公司、赵某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公园参加“五一”亲子游园会。活动现场搭建了一座大型充气城堡作为临时娱乐设施。上午10时许,在张某及多名儿童玩耍过程中,该充气城堡因固定桩松动突然发生局部倒塌。张某被倒塌的充气设施重重挤压,当场无法动弹。经现场目击者赵某(第三人,负责现场安保)协助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右侧胫骨骨折,伴有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立即在现场拍摄了设施倒塌细节、固定装置缺失的照片,并保留医疗单据。事后,张某与某公园管理公司就是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责任划分分歧较大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展开辩论。某公园管理公司承认设施维护存在疏忽,但主张赵某作为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违规超载使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认定某公园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或次要原因,最终确定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园管理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及设施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确保临时设施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人赵某虽有过失,但系履行职务或次要因素,不单独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某公园管理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补充责任,视具体劳动关系而定,此处主要追责经营者)。判令某公园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临时设施倒塌事故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通过区分经营者管理过失与现场人员操作过失,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