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妊娠期高血压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待产。住院期间,主治医生李某多次查看张某病情,但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未记录关键体征变化,且用药清单缺失部分降压药使用记录。4月2日,张某突发子痫,因病历资料混乱,接诊医生无法及时获取完整病史,导致抢救方案制定延误,最终张某发生胎盘早剥,胎儿宫内死亡,张某自身遭受重度休克。经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因病历管理不当、书写缺陷导致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胎儿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但其误工收入因自由职业性质,金额未确定,需结合行业标准及当地平均水平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用药清单不全,违反病历管理规范,导致病情延误。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张某提交无完整流水证明的误工证据,法院结合其职业特点及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误工金额未确定,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书写缺陷及管理不当在医疗损害中的法律后果,即使无直接医疗事故,因病历问题导致病情延误亦可构成侵权。同时,对误工金额未确定的自由职业者,确立了参照行业标准酌定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教学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