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检。因医院超声科医师操作不规范,未对张某进行严密的胎儿心脏筛查,且病历中手术记录缺失关键排查步骤。张某产后发现新生儿存在严重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家属立即转至上级医院,但在急救途中因病情急剧恶化,导致患儿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医院检查检验存在明显不当,延误了最佳干预时机,与患儿最终残疾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检查检验存在瑕疵,导致病情延误。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手术记录缺失情况及患儿残疾等级,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产检中检查检验不当导致病情延误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危急重症救治中的注意义务,以及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规范孕产妇医疗服务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