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岁患儿张某因高热伴抽搐,由其母亲陪同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亦未核实张某既往过敏史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13时许,李某违反诊疗规范,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直接对张某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输液约10分钟后,张某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困难、意识丧失等严重过敏反应。诊所医护人员虽立即停止输液并给予初步急救,但张某已发生重度过敏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转诊至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运动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家属因后续康复费用高昂,与诊所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医生李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包括未做皮试、未评估过敏风险、急救措施不当等。鉴定结论认定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残疾及具体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因张某仍在持续治疗,部分后续费用票据尚未完全产生,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需结合当地标准进一步核算,故暂时表现为金额未确定状态,待补充证据后由法院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及其医务人员李某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且损害后果严重,酌情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注:具体金额因部分后续费用票据待完善,此处为基于已发生费用的估算值,符合金额未确定后由法院裁量的特征),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输血或输液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的严重后果。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与诊疗规范的适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背景下,医疗机构更应履行严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后续治疗导致赔偿金额暂时未确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已发生的费用票据与鉴定结论进行合理裁量,具有重要的教学参考价值。